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杨维汉)民法总则是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着统率性、纲领性的作用,是民法典的大纲,关乎公民切身权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日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表示,目前草案三审稿全面规定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体现了民法的固有特征,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适应我国的现实需求,总体上已经比较成熟,赞成草案的规定。
莫文秀委员说,草案三审稿对常委会委员的许多修改意见得到了比较充分的采纳,尤其是具体条文的修改进步非常明显,没有采纳的部分也经过了充分的探讨,研究得很透彻,有些问题也相应得到了解决。
刘振伟委员说:“民法总则草案一稿比一稿完善,特别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类型的规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权利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我表示赞同。”
杨震委员说,草案经过修改已经有明显进步,比较完善。这次有个重大的修改,增加了一类特别法人,建议再增加一句承上启下的话“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别法人”,这样便于上下文的连贯阅读,规定更加清楚。
“民法总则草案进入三审,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总体上修改得越来越成熟,但有些文字还要锤炼。”苏泽林委员对草案的具体条款提出了文字修改意见。
苏泽林说,比如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实际上赡养就包含了照顾的意思。还有“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这种表述,“无具有”不符合中文的表述习惯,应该进一步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