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新闻资讯】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百名红通人员”王佳哲回国投案自首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福建)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
 最高法院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河北)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北京)
新闻资讯 →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证据使用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证据使用
长沙律师 www.hncsgjj.com 发表日期: 2016-10-08 07:24:37 阅读次数: 1681 

本报银川10月7日电记者申东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在宁夏首次采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驳回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

王某和路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1月20日12时30分许,路某驾驶王某所有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王某起诉路某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8万余元。

审理中,路某抗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年,王某2016年才主张权利,本案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路某的抗辩,王某当庭出示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路某认为无法确定微信聊天对方是其本人,对此不予认可。法官当庭让王某给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方发送消息,确认聊天记录中的双方就是王某和路某,二人系微信通讯好友。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后王某就本案损害赔偿多次向路某主张权利,最终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判决路某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所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确定,涉及到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

【纠错】 [责任编辑: 华政 ] 

上一篇:物业状告业主
下一篇:山东菏泽中考试题泄密案一审宣判 6人被判刑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 手机后台管理 
 
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Copyright© 2011-2012 湖南长沙律师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明景公寓2栋403室
电话:0731-82295684 传真:0731-82295184 手机:13397490478 E-mail:gjj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