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婚姻家庭
|
遗产继承
|
物权保护
|
债权纠纷
|
知识产权
|
劳动争议
|
交通事故
|
公司法务
|
刑事辩护
|
非诉事务
|
长沙律师
>> 分 类 导 航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非诉事务】
┝
非诉事务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湖南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全文)
辩护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长沙律师
www.hncsgjj.com
发表日期: 2012-11-27 03:19:34 阅读次数: 3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颁布日期:20110108
实施日期:20110108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规范
土地
、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
土地
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
土地
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
土地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土地
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
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
土地
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
土地
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
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
土地
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
土地
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
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土地
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
土地
增值税的,
土地
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的
土地
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湖南长沙律师网
http://www.hncsgjj.com/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
手机后台管理
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Copyright© 2011-2012 湖南长沙律师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明景公寓2栋403室
电话:0731-82295684 传真:0731-82295184 手机:13397490478 E-mail:gjj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