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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结婚不成婚约彩礼应否退还”
长沙律师
www.hncsgjj.com
发表日期: 2012-02-27 17:52:31 阅读次数: 3915
古代婚姻制度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我国现代的婚姻制度仍受到沿袭下来的一些古代习俗的影响。我国许多地方现在仍保留着订婚和彩礼的习俗。“男不要女,彩礼不退,女不嫁男,彩礼全退”的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仍根深蒂固。
黄汉与汪梅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期间,他们完全按照当地习俗订了婚办了办了彩礼。然而,经过近一年的交往后,黄汉发现汪梅并不适合做他的妻子,两人性格的差异使两人越走越远最终分道扬镳。在谈婚论嫁阶段,黄汉给予了汪梅家六七万元的彩礼。结婚不成,彩礼应该是退是留成了摆在两家面前的一个难题。女方认为,又不是我不愿意嫁,是你男方明确表示不愿娶了,按照农村习俗,彩礼不应退。男方则认为,结婚不成孰是孰非,这无定论,在结婚与否问题上由于双方感情不合最后分道扬镳,没有对错之分。两方因彩礼的事情闹得不可开交。
俗话说,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在陷于这种尴尬境地时,两家均只能借助法律解决了。
在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法律制度。在对待结婚之前是否应订婚问题上,除非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以外,我国采取既不反对也不支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两家因婚姻问题涉及的婚姻财产纠纷,笔者认为,彩礼与赠与合同是有明显区别的,彩礼是在世俗传统的压力下当事人而为的,它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这不同于赠与合同的完全自愿性和无条件赠与的性质;另外,由于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恋爱阶段的男女双方是否自愿结婚,这属于他们的权利,因而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了。针对婚约彩礼纠纷的增多和各地法院的态度各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黄汉和汪梅结婚不成,汪梅家应退还彩礼给黄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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