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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 婚姻法新释,其实也保护女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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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释,其实也保护女性权益
长沙律师 www.hncsgjj.com 发表日期: 2011-09-05 00:45:31 阅读次数: 4007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广州首例婚内房产“加名”案:港商老公独霸21套房,老婆阿梅要求房产加名频频碰壁,8月30日,阿梅在律师陪同下到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立案起诉老公林某,诉请在老公名下三个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9月2日《信息时报》)。

  阿梅能立案成功吗?可以。阿梅能在老公房产证上成功加上自己的名字吗?不一定。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前,阿梅的起诉法院不会受理,因为她起诉没有要求离婚,仅要求加名或分割夫妻财产,法院没有婚内请求分割财产的案由,故不予立案。现在阿梅即使成功立案,但没有按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进行举证,她可能败诉而加不上自己的名字。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下列两个重大理由的,即可起诉请求分割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关系一旦变坏,双方都可能绞尽脑汁算计如何处置房产、车辆、现金、金银财宝,还有和好朋友恶意串通签个什么借款1000万的合同,伪造债务加重夫妻谈判筹码,甚至断绝粮草不供养一方的法定扶养的亲人。比如“隐藏”,比如把奔驰、宝马车开到乡下去藏起来;转移,比如把房产偷偷转名到亲戚、好朋友身上或者“二奶”、“三奶”身上等等……这些行为,均可以到法院起诉。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了个绝活,即来了个“等”字,规定“……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也可起诉到法院,法律上这叫“兜底条款”或“弹性条款”,即夫妻还有大把空间到法院告状要求分割财产。比如,老公经常故意人身伤害老婆或虐待老婆是否属于“等”字行列,还需司法进一步明确。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社会上出现不少“误读解释”,其中之一就是“司法解释”不利于经济处于弱势的女性。实际上,“婚内财产可以分割”的司法解释,是中国法律首次对婚内诉讼的明确表态,也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的最重要的突破。对经济处于弱势的女性,只要用活这个“工具”,你的腰杆子完全可以挺起来,高昂着头走路了。比如,按现在的规定,你可以持证到房管局去查对方的房产登记情况,但你无法查封对方房产,如果不想离婚就以分割财产为由,起诉到法院后即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紧急查封转移到“二奶”、“三奶”或其他第三者身上的房产、股票、股权、汽车等。当然前提是你要举证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的两个特殊情况中的行为证据。

  相对弱势的女性在婚姻中终于有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渠道。我并不主张滥用“婚内财产分割诉讼权”,如果夫妻双方并不想离婚,一旦启用这个权利,可能鱼死网破,鸡飞蛋打,一家人“财产分割”就变成“家庭分裂”。家庭财产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纽带,也是保障子女生存的重要条件,尽管有“法”可依,也要讲究用什么“办法”去保持家庭的和谐和保证子女的生活安全。(朱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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