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通报,该市一女子因家庭纠纷而杀害其前夫年仅6岁的侄女,该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命令,将其依法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齐某丽2003年与丈夫银某结婚,2012年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在广西融安县长安镇。齐某丽多年来一直认为其公婆偏爱银某弟弟的女儿银某某(被害人,殁年6岁)及因其他生活琐事而对公婆等亲属心生怨恨,遂起意杀害银某某以报复亲属。
2014年9月16日12时许,齐某丽在其厨房内看到银某某独自一人,即上前先用手猛掐,后用绳子紧勒银某某颈部,并用家中铁锤猛击银某某头部数下,致银某某窒息合并颅脑损伤死亡。之后齐某丽将银某某的尸体用绳子捆绑后掩埋于自家院中鸡棚内,并将银某某的鞋子等物品抛入江内。
柳州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齐某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齐某丽不服,提出上诉。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齐某丽死刑。
2月21日,柳州中院在安排齐某丽亲属会见后,将其依法执行死刑。(韦家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