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12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二、删去第八条。
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四、删去第十四条。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