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2019—01025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2日
长沙市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线索,依法依规查处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抑制非法集资活动频发势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群众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负责受理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举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打非办)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市打非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申请受理及受理裁定、复核确认和奖励发放。
第四条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电话12345举报。
(二)通过长沙打非专线微信公众号或市政府金融办门户网站举报。
(三)就近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打非办举报。
(四)各级打非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渠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属实,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的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尚未被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和掌握。
(四)举报的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尚未经过行政查处或刑事立案的程序。
(五)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视情形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进行行政处罚的,每次奖励3000元。
(二)根据举报,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认定属实的,根据分类处置原则给予举报人不同的奖励。
1.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经属地政府查实并会商会审,可以不经刑事打击而提早化解的,在属地政府会商会审予以明确后,给予举报人0.5万元奖励。
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并决定立案侦查的,根据社会影响给予举报人0.5万元(含)至10万元(含)的奖励。其中:
(1)涉案金额在1亿元(含)以下的,给予举报人 0.5万元(含)至2万元(含)奖励。其中:
①公安机关一经正式立案,给予举报人0.5万元奖励。
②检察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根据检察机关认定的金额追加奖励0.5万元。
③人民法院以非法集资犯罪一审判决的,根据人民法院审判的涉案金额追加奖励1万元。
(2)涉案金额在 1亿元(不含)以上 10亿元(含)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含)至5万元(含)奖励。其中:
①公安机关一经正式立案,给予举报人0.5万元奖励。
②检察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根据检察机关认定的金额追加奖励0.5万元至1.5万元。
③人民法院以非法集资犯罪一审判决的,根据人民法院审判的涉案金额追加奖励1万元至3万元。
(3)涉案金额在 10亿元(不含)以上且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给予举报人 5万元以上(含)至 10万元(含)的奖励。其中:
①公安机关一经正式立案,给予举报人0.5万元奖励。
②检察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根据检察机关认定的金额追加奖励1.5万元至3.5万元。
③人民法院以非法集资犯罪一审判决的,根据人民法院审判的涉案金额追加奖励3万元至6万元。
第十条 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标准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市打非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若委托他人,需持授权委托书。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领取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政府金融办(市打非办)工作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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