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新闻资讯】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百名红通人员”王佳哲回国投案自首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福建)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法院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河北)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北京)
新闻资讯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长沙律师 www.hncsgjj.com 发表日期: 2019-01-01 17:09:55 阅读次数: 16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8-12-29
  2.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12/29/content_2069850.htm

  7. 【法规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七条中的“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修改为“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三)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删去该条第二项中的“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第三项中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第四项中的“港口理货”。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下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 手机后台管理 
 
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Copyright© 2011-2012 湖南长沙律师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明景公寓2栋403室
电话:0731-82295684 传真:0731-82295184 手机:13397490478 E-mail:gjj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