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新闻资讯】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百名红通人员”王佳哲回国投案自首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福建)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
 最高法院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河北)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北京)
新闻资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长沙律师 www.hncsgjj.com 发表日期: 2017-11-13 23:01:11 阅读次数: 16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11月4日 17:39:08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 手机后台管理 
 
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Copyright© 2011-2012 湖南长沙律师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明景公寓2栋403室
电话:0731-82295684 传真:0731-82295184 手机:13397490478 E-mail:gjj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