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非诉事务】
┝ 非诉事务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湖南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全文)
 辩护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公司法务公司法务 → 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长沙律师 www.hncsgjj.com 发表日期: 2020-09-19 19:29:00 阅读次数: 16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9-17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6. 【法规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009/t20200918_480430.s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0年9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为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上一篇:没有上一条记录
下一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 手机后台管理 
 
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Copyright© 2011-2012 湖南长沙律师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明景公寓2栋403室
电话:0731-82295684 传真:0731-82295184 手机:13397490478 E-mail:gjj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