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到账后,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或有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办理领取手续,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7.充分发挥律师在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中的作用。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引导、协助其尊重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存在失信等违法情形的,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以依法调查取证,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恶意逃避执行及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适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人,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代理律师引导帮助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裁判。
8.充分发挥律师在参与分配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作用。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的,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具备重整条件的,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可行重整计划,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重整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积极推进简易破产程序设计,快速审理“无财产可破”案件。
9.充分发挥律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拟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向人民法院反映当事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同时向当事人全面客观释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及代理律师的意见记录入卷,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得变相强迫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定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10.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救济中的作用。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规范执行,严禁“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代理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代理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制度,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律师代理执行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积极化解执行信访案件。
11.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法治宣传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向社会开展执行法治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增强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形成“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要讲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帮助当事人充分认识诉讼风险以及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风险,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推动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切实加强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保障
12.保障当事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并列明律师的职能作用。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13.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要求,畅通正常交流及意见建议表达渠道,为律师发挥作用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要严格规范执行人员行为,杜绝执行人员与律师之间不正当交往甚至违法交易等问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严禁执行人员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严禁“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律师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积极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
14.构建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体系。人民法院要通过APP、即时通讯、微信小程序等技术手段,打造“微法院”“智慧法院”,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供智能化诉讼服务。要深化执行信息化建设与运用,打造集约化执行公开平台,做好平台与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等系统的对接,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要增强执行公开网的交流互动性,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更加便捷的联系法官渠道,调动律师参与执行、支持执行、监督执行的积极性。
15.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在参与执行工作中,律师应当恪守“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的职业道德,自觉践行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业纪律、坚持谨言慎行的基本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在执行工作中执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6.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常态化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律师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律师参与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等相关事项,不断推动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为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