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非诉事务】
┝ 非诉事务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湖南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全文)
 辩护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长沙律师 www.hncsgjj.com 发表日期: 2019-08-10 15:47:13 阅读次数: 1785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

                  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适当调整。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有关待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文件附后)。

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上述费用所需资金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

四、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总工会

            

00四年七月八日

 

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

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3〕40号

HNPR—2013—13002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政策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资金渠道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文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本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4号)参保人员也按本文规定执行。

  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2013年4月18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修改湘人社发

2013〕40号文件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4〕1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删除该文件第一条第五段“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内容。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他规定仍按原文执行。

本通知自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执行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2014年1月23日


上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 手机后台管理 
 
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Copyright© 2011-2012 湖南长沙律师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明景公寓2栋403室
电话:0731-82295684 传真:0731-82295184 手机:13397490478 E-mail:gjj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