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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湘高法发〔2013]1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就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十万元。本规定自
2013年7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