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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长沙律师
www.hncsgjj.com
发表日期: 2014-06-13 07:24:42 阅读次数: 23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
量刑
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法发[2010]47号
颁布日期:20101106
实施日期:2010110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规范裁量权,将
量刑
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下简称
量刑
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
量刑
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
量刑
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经中央批准同意,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
量刑
规范化改革。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
量刑
规范化改革,确保改革取得成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量刑
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开展
量刑
规范化改革
1、
量刑
规范化改革是规范裁量权,实现
量刑
公正和均衡,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权威的重要保证,是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
量刑
规范化改革是中央根据新时期新形势,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倾听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作出的决策部署。中央决定实施
量刑
规范化改革,是对时代呼唤、群众心声和现实需要的积极回应,事关人心向背,事关党的执政基础。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刑罚裁量权,通过将
量刑
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
量刑
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项改革的顺利施行,将更加有利于依法准确惩罚刑事犯罪,更加有利于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利于刑事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全局高度认识中央这一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准确把握改革内容,积极开展
量刑
规范化改革,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更新执法理念,加强协作配合,深入推进
量刑
规范化改革
2、要更新刑事执法理念。
量刑
规范化改革是一项新的工作,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程序意识、执法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彻底清理和摒弃那些不符合、不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定罪与
量刑
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社会主义刑事执法理念,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3、要高度重视调查取证工作。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法定
量刑
情节,而且要注重查明各种酌定
量刑
情节,比如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退赃退赔、民事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贯表现等,确保定罪
量刑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
量刑
规范化和公正
量刑
,以及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奠定基础。
4、要进一步强化审查起诉工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要客观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既要注重审查定罪证据,也要注重审查
量刑
证据;既要注重审查法定
量刑
情节,也要注重审查酌定
量刑
情节;既要注重审查从重
量刑
情节,也要注重审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量刑
情节。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与
量刑
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对于
量刑
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5、要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在侦查活动中,对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要尽量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羁押期限可能超过所应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变更强制措施,避免羁押期超过判处的刑期,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要继续完善
量刑
建议制度。检察机关要坚持积极、慎重、稳妥的原则,由易到难,边实践边总结,逐步扩大案件适用范围。要依法规范提出
量刑
建议,注重
量刑
建议的质量和效果。提出
量刑
建议,一般应当制作
量刑
建议书。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
量刑
建议书。
量刑
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但对于敏感复杂的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和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稳定的案件等,可以不提出具体的
量刑
建议,而仅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建议。
7、要加强律师辩护工作指导,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辩护工作的指导,完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业务规则,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要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重视辩护律师提出的
量刑
证据和
量刑
意见。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法律援助投入,壮大法律援助队伍,尽可能地为那些不认罪或者对
量刑
建议有争议、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8、要进一步提高法庭审理的质量和水平。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
量刑
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要合理安排定罪
量刑
事实调查顺序和辩论重点,对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主要围绕
量刑
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辩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先查明定罪事实和
量刑
事实,再围绕定罪和
量刑
问题进行辩论。公诉人、辩护人要积极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判人员对
量刑
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应当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三、加强组织协调,确保
量刑
规范化改革取得实效
9、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量刑
规范化改革牵涉到政法工作全局,必须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法各部门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才能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要建立完善工作联席机制,加强相互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研究解决
量刑
规范化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
量刑
规范化改革顺利推进。
10、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素质能力。
量刑
规范化改革对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律师辩护、法律援助、法庭审理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工作实际,通过不同途径,采取不同方式,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相关刑事办案人员正确理解
量刑
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
量刑
程序意识,掌握科学
量刑
方法,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刑事办案质量。
11、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总结提高。
量刑
规范化改革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传播
量刑
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实际成效,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
量刑
规范化改革带来的成果。
量刑
规范化改革目前还处在试行阶段,需要有一个不断总结完善的过程。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以改进。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切实解决试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
量刑
规范化工作水平。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将于明年对各地
量刑
规范化改革试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修改完善试行文件,不断深化
量刑
规范化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二0一0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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