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非诉事务】
┝ 非诉事务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湖南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全文)
 辩护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刑事辩护刑事辩护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发现原判量刑不当需改判死刑应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发现原判量刑不当需改判死刑应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长沙律师 www.hncsgjj.com 发表日期: 2014-06-13 07:15:34 阅读次数: 214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发现原判量刑不当需改判死刑应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日期:19910701  实施日期:19910701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发现原判量刑不当需改判死刑应如何适用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后,裁定维持原判,裁定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拟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原来是第二审案件,仍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审理后,如果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原第一、二审判决、裁定,发回原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已死亡的原审被告人定罪量刑确有错误是再审具体改判还是以裁定形式终止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量刑畸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 手机后台管理 
 
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Copyright© 2011-2012 湖南长沙律师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明景公寓2栋403室
电话:0731-82295684 传真:0731-82295184 手机:13397490478 E-mail:gjj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