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婚姻家庭
|
遗产继承
|
物权保护
|
债权纠纷
|
知识产权
|
劳动争议
|
交通事故
|
公司法务
|
刑事辩护
|
非诉事务
|
长沙律师
>> 分 类 导 航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非诉事务】
┝
非诉事务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湖南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全文)
辩护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长沙律师
www.hncsgjj.com
发表日期: 2012-11-27 04:09:42 阅读次数: 32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
(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020620
实施日期:2002062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二百八十六条
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2002年6月20日
湖南长沙律师网
http://www.hncsgjj.com/
上一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下一篇: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
手机后台管理
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Copyright© 2011-2012 湖南长沙律师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明景公寓2栋403室
电话:0731-82295684 传真:0731-82295184 手机:13397490478 E-mail:gjj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