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婚姻家庭
|
遗产继承
|
物权保护
|
债权纠纷
|
知识产权
|
劳动争议
|
交通事故
|
公司法务
|
刑事辩护
|
非诉事务
|
长沙律师
>> 分 类 导 航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非诉事务】
┝
非诉事务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湖南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全文)
辩护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 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长沙律师
www.hncsgjj.com
发表日期: 2011-01-26 03:21:44 阅读次数: 3557
法发[1994]25号
颁布日期:19941027
实施日期:1994102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
铁路
运输损害赔偿案件,现就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路
法》(以下简称
铁路
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作出如下解释,供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
铁路
法第十七条中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
铁路
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
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实际价值中未包含已支付的
铁路
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短途搬运费等费用的,按照损失部分的比例加算。
二、
铁路
运输企业的重大过失
铁路
法第十七条中的“重大过失”是指
铁路
运输企业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三、保价货物损失的赔偿
铁路
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中规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是指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包裹、行李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
如果损失是因
铁路
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比照
铁路
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四、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
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
铁路
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适用
铁路
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由
铁路
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先行赔付后,对于
铁路
运输企业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险金额向
铁路
运输企业追偿,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的差额部分,由
铁路
运输企业赔偿;对于
铁路
运输企业应按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
铁路
运输企业的追偿额为
铁路
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
铁路
运输企业的追偿额在
铁路
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内按照投保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
铁路
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与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追偿额的差额部分,由
铁路
运输企业赔偿。
五、保险保价货物损失的赔偿
既保险又保价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
铁路
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适用
铁路
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由
铁路
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比照本解释第四条对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处理。
六、保险补偿制度的适用
《
铁路
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试行)》(简称保险补偿制度),适用于1991年5月1日
铁路
法实施以前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案件。
铁路
法实施后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案件,适用
铁路
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补偿制度中有关保险补偿的规定不再适用。
七、逾期交付的责任
货物、包裹、行李逾期交付,如果是因
铁路
逾期运到造成的,由
铁路
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是因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造成的,由收货人或旅客支付保管费;既因逾期运到又因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造成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铁路
逾期运到并且发生损失时,
铁路
运输企业除支付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损失。对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
铁路
运输企业在代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
铁路
运输企业赔偿。
八、误交付的责任
货物、包裹、行李误交付(包括被第三者冒领造成的误交付),
铁路
运输企业查找超过运到期限的,由
铁路
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不能交付的,或者交付时有损失的,由
铁路
运输企业赔偿。
铁路
运输企业赔付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九、赔偿后又找回原物的处理
铁路
运输企业赔付后又找回丢失、被盗、冒领、逾期等按灭失处理的货物、包裹、行李的,在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退还赔款领回原物的期限届满后仍无人领取的,适用
铁路
法第二十二条按无主货物的规定处理。
铁路
运输企业未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而自行处理找回的货物、包裹、行李的,由
铁路
运输企业赔偿实际损失与已付赔款差额。
十、代办运输货物损失的赔偿
代办运输的货物在
铁路
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代办运输企业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
铁路
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托运或领取货物的,如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要求代办运输企业向
铁路
运输企业索赔的,应予支持。对代办运输企业未及时索赔而超过运输合同索赔时效的,代办运输企业应当赔偿。
十一、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
铁路
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因
铁路
行车事故及其他
铁路
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旅客伤亡和路外伤亡。
人身伤亡,除
铁路
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列举的免责情况外,如果
铁路
运输企业能够证明人身伤亡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应再责令
铁路
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1994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国务院批准的《
铁路
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十二、
铁路
旅客运送责任期间
铁路
运输企业对旅客运送的责任期间自旅客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到旅客出站或应当出站时止。不包括旅客在候车室内的期间。
十三、旅客伤亡的保险责任与运输责任
在
铁路
旅客运送责任期间发生旅客伤亡,属于《
铁路
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
铁路
运输企业支付保险金后,对旅客伤亡不属于
铁路
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
铁路
运输企业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十四、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的赔偿
在
铁路
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旅客或其继承人要求
铁路
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应予支持。
铁路
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十五、索赔时效
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
铁路
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
铁路
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
铁路
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运到期限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
铁路
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对旅客伤亡,向
铁路
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1年的规定。自到达旅行目的地的次日或旅行中止的次日起计算。
对路外伤亡,向
铁路
运输企业要求
上一篇: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
手机后台管理
长沙律师
长沙市律师
Copyright© 2011-2012 湖南长沙律师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明景公寓2栋403室
电话:0731-82295684 传真:0731-82295184 手机:13397490478 E-mail:gjj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