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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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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长沙律师 www.hncsgjj.com 发表日期: 2020-12-30 23:37:08 阅读次数: 1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0-12-2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3. 【发文号】法〔2020〕34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法〔2020〕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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